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 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 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处理。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 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 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