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 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 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 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 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