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 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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