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 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 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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