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 科技、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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