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 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 文物的安全防范.四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 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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