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 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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