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 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 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 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 宣传教育,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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