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 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 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 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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