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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 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 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三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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