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 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 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专门学校,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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