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二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 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可以继续使用,但是 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 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十三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条。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九十五条,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事项、应当与 商标注册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 商标注册簿、确有错误外、以、商标注册簿。为准,第九十六条。商标局发布,商标公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商标公告 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发布 除送达公告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视为社会公众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九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九十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