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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