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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