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 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 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 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 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 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 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