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 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 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 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