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 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 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讲解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 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 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 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