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 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 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 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 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 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