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 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 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 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