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调解。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 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 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 接受调解 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 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 调解不成的 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