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歇业第四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 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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