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歇业第四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 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 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