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 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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