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六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第六十三条,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六十四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 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六十五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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