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 转移 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 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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