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 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 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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