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 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 有负担能力的 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 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