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 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