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 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被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 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