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