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 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 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