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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