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 货源 保管 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 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