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 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 包庇,纵容传销行为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