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 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 或者支持 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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