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 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 培训场所 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 纵容传销行为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