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 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 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 未向海关报告 三、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 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 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对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 补缴税款 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 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