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 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 未向海关报告、三 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 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对本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 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