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海关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 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 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 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三.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 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 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 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对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 纳税地点,计征方式 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