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 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 未向海关报告,三,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 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对本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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