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 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 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 三。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对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 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