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 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 未向海关报告,三.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 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对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 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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