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 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三。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对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 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