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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