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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