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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