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