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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