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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