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三。制造.发布 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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