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标志与名称,第十四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 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 其使用办法 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 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 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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