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三十三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三十四条.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 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第三十五条、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 第三十六条。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第三十八条、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一、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二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三 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第三十九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 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条,海关扣留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一,排除违法嫌疑的、二,扣留期限 延长期限届满的.三。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由海关工作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封志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解除对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 或者发还等值的担保,应当制发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海关解除担保通知书.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 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并当场交其辨认,没有异议的。立即签字确认.有异议的 予以更正后签字确认,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第四十四条 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 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并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五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 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 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六条、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 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海关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应当出示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第四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 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 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并通知其所有人、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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