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应纳税款 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 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擅自将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 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 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 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 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十条。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 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 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 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 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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