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第十三条。海关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外贸易和海关业务运行特点 趋势和规律。开展动态预警工作,第十四条,海关应当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分析报告,海关可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统计分析、第十五条。海关总署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分析报告等统计信息、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享全国海关统计信息,经海关总署批准,各直属海关统计信息根据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予以共享,第十七条、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 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 提供统计服务,第十九条,海关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前的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的统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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