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第六条.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 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七条.海关利用行政记录全面采集统计原始资料.行政记录不能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海关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等方法采集统计原始资料,第八条。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原始资料。海关可以进行整理.筛选和审核。第九条、海关对统计原始资料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统计调查对象提出查询 收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核对。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收集有关资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第十条,海关运用统计数据 对业务运行情况和海关执法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为海关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一条,海关可以运用统计数据开展以下工作,一,对进出口商品等情况进行监测,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置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二条 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用于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 并作为海关实施风险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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