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第五条、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 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并随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第七条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其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第八条.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 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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