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本章规定.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物资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持。第三十六条、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 二 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三。指定进境出境口岸 四、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五。暂时封锁有关国境。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第三十七条、采取本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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