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本章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物资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持。第三十六条.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 三.指定进境出境口岸,四,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五 暂时封锁有关国境、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第三十七条。采取本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当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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