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本章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物资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持,第三十六条,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三,指定进境出境口岸。四、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五 暂时封锁有关国境。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第三十七条。采取本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 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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