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本章规定、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海关总署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施,设备 物资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持。第三十六条、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三,指定进境出境口岸.四,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五.暂时封锁有关国境.六 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第三十七条、采取本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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