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 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 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 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 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 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 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 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 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 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应当以基干民兵 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 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