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 结合政治教育 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 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 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 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 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 广播.电影 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第二十三条。烈士陵园 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 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