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 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 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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