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保障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 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第三十八条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条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 并向社会公布。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 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