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 理由 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第五十五条、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第五十六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五十七条、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第五十八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