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 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 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 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 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