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 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大小写金额、税率 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 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