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 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 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