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 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 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 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 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 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