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 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 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