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 查验等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 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计量单位、数量 单价 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 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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