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确定,第三条、办法 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 税率 征收率 税额 开票人 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 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