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 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 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 开票人.开票日期 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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