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 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 名称。章 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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