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 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 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 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 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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