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 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 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