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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