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 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 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 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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