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 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 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 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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