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 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 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 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 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骗取出口退税。三 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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