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 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 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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