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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