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 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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