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 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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