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 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 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 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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