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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