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申请参加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第六十三条、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第六十四条。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第六十五条、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 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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