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申请参加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第六十三条,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 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第六十四条,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第六十五条,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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