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 确保船员培训质量,第三十五条,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第三十六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 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 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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