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三十五条、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第三十六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 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 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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