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 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 考试,申领证书 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