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第三十五条,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 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 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 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