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第三十五条。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 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 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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