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 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 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第三十五条,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第三十六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