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 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 确保船员培训质量.第三十五条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第三十六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 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 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 任职资历 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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