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 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 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 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三十五条,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第三十六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 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 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 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 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 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 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