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三十五条。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第三十六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 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 任职资历 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 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 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