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 征收的耕地 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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