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二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 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 小城市0 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 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 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 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