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 2元至24元.三 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 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 直接用于农 林.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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