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 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 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 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0 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 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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