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 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12元,第五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 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 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 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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