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 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 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