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 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 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 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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