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 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第三十一条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