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 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 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 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