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 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 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 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