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 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