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残疾儿童 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 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 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 教学方法 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 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 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 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 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 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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