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 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 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 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 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 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 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 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