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 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 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 职业培训 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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