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 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 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 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 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 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 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