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 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 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 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 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 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 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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