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 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 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 着重发展职业教育 积极开展学前教育 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 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 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 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 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 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