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 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 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 结论等信息,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 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三十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