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 调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 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 扯皮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三十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 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 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 按时限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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