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 受理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 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