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 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办理中 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 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 结论等信息 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 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 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三十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 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 指导 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