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 不得推诿、敷衍 拖延.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 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 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办理中 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 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 结论等信息 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受理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 五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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