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 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 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 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 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 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 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三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 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 按时限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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