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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