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