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