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