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 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 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 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 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 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 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 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 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