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 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 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 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 统筹,协调 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 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