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 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 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 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 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 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