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 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监督和管理、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 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 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 地域回避、公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