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 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 统筹 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 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 副组长 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 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