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 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 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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