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 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 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 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 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 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