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 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 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 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 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 考核标准等 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 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 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 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