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 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 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 安全防护等方面。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 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