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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 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 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 任务和考核标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 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 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 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 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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