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 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 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