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 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 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 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 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 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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