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 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 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 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 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