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 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 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 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 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