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 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 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 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