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 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 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 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