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依法给予处罚.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 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 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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