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 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 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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