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检疫、复查和退兵,第四十条,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 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一条.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 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 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 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 确属不合格的 经师 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 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 送回原征集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 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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