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 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