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 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